男子半年退货手机77次!平台拒绝 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 法院判了
男子半年退货手机77次!平台拒绝 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 法院判了
网购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规则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,然而,却有部分有心人“钻空子”,为牟利肆意滥用该权利。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。法院认定,消费者频繁退货,有悖诚实信用原则,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。

8月9日,据北京互联网法院:2024年4月,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,试用后申请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,被平台驳回。
随后,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,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。随后,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路先生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。
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,记录显示原告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,其中包含106部手机;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,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,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,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,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,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,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。
因此,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判决作出后,原被告均未上诉。目前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高雅认为,本案中,原告路先生半年来在涉案平台频繁下单后退货,退款比例过高,属于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扰乱平台正常经营秩序的情况,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,构成了对自身权利的滥用,因此平台拒绝原告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的售后申请不违反相关规定。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、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,则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。
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,但也应注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。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,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,诚实守信、公平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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